一、
(一)火災鑑定相關法規:
1依消防法第二十六條所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 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 必要時得予封鎖。
2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所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 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直轄市、縣(市)消 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 日。
3.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定: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4.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所定:
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前項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二)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所定: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 1.火災調查鑑定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第25條規定如下: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 詢。 (2)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現場完整,必要時,得予以封鎖。 2.火災調查鑑定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委員 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有關火災罰則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第43條規定:依消防法第26條第一項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及破壞火災現場 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 4.火災調查鑑定規定事項,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如下: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第26條第一項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 依法處理。 (2)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3)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 5.火災調查鑑定規定事項,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如下: (1)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2)火災原因在未調查、鑑定完成前,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 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名其事由。 6.火災調查鑑定規定事項,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如下: (1)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2)前項證明內容應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依據
消防法第26條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物證,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2.火災現場在未調查完成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以封鎖。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2.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3.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於火災發生後15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30日。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6條
1.檢、警、消;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
2.火在尚未完成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非經調查鑑定人員陪同,任何人不得進入,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之必要,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記註其事由。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
1.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像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2.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罰則~~~~拒絕調查及破壞火災現場 3千以上1萬5以下罰緩
消防法第四章 火災調查與鑑定 依消防法第26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察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並要時得予以封鎖。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 1.依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2.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3.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15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30日。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 1.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2.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狀況或有進入之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消防法第43條:拒絕依第26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
消防法第 26 條規定: 有關火災調查鑑定之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 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 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 鎖。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調 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 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 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 1 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 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 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 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 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 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有關火災調查鑑定之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 43 條規定:拒絕依第 26 條所為之勘查、查詢、 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第26條(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的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2)火災現場在位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消防細則:第25條直轄縣市消防機關一本法26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