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爆竹煙火,只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1.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2.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1)舞台煙火:指爆點、火花、線導火花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2)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1.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2.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3.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以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合為一以上時,即達管制量以上。
一、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如下:
(一)爆竹煙火定義: 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二)爆竹煙火分類
1、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
用者。
2、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1)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
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2)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
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管制量,如下:
| 爆竹煙火種類 | 總火藥重(kg) | 總重(kg) |
| 特殊煙火 | x | 0.5 |
| 摔砲 | 0.3 | 1.5 |
| 摔(外)+舞台 | 5 | 25 |
排炮 連珠炮 手持火花 無紙屑炮類 | 10 | 50 |
(四) 1.爆竹煙火定義,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如下: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觀賞之 用,不包括煙霧彈、信號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1)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2)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1.舞台煙火:指其爆點、火花、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供電影、電視節目、節慶、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 光效果者。 2.特殊煙火:指其煙霧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ㄧ)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爆竹煙火定義指: 火藥產生作用後,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煙霧等現象。不包含煙霧彈、信號彈等其他火藥類製品。 分類如下: 1、火花類2、旋轉類3、行走類4、飛行類5、升空類6、摔炮類7、爆炸音類8、煙霧類9、其它類。 (二)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管制量: 1、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0.5公斤 2、舞臺煙火:火藥量5公斤、總重量25公斤 3、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公斤,總重量1.5公斤 4、一般爆炸煙火以外:火藥量10公斤,總重量50公斤
爆竹煙火定義:指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行走.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管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供一般民眾使用 二.專業爆竹煙火:經由專業人士施放,並區分如下: 1.舞台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或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劇場.演唱會等活動,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2.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於空地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1.舞台煙火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總重量0.5公斤 2.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公斤或總重量1.5公斤 3.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台煙火: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 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10公斤或總重量50公斤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1.本條所稱的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其他火藥類製品. 2.爆竹煙火分類如下: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區分如下: (一)舞台煙火:指爆點.火光.導線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只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只管制量如下: (一)舞台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砲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砲類以外的一般爆竹煙火及舞台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 連珠砲.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