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戶」可分為那幾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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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的意義
1.依戶籍法§3: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
又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2.依戶籍法施行法§3規定
戶之區分如下
(1)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2)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3)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又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
共同事業互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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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
、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
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詳解
依戶籍法第三條規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故「戶」可分為單獨生活戶籍共同事業戶。但有其限制,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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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戶」可分為那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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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生活戶
2. 共同事業戶
3.單獨生活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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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互、共同事業戶、單獨生活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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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 共同事業 單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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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戶之種類(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
1.共同生活戶: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2.共同事業戶:同一處所且同一主管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學校、機關、商店、工廠、寺廟
3.單獨生活戶:單獨住於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二)戶內人口之順序(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1.共同生活戶:
(1)戶長
(2)戶長之配偶
(3)戶長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4)戶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戶長之旁系血親
(6)戶長之親屬
(7)寄居人
2.共同事業戶:
(1)戶長
(2)受雇人
(3)學生
(4)受收容人
(5)其他成員
(6)寄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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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
共同事業戶
獨立生活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