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樓上,您的利害關係人情形是舊法條哦!
(ㄧ)依內政部訂定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閲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之定義範圍如下: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或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第4與第5點已有修正^^
所謂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戶籍法第65條,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依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有關「利害關係人之定義」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利害關係人有關當事人戶籍資料之限制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ㄧ)依內政部訂定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閲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之定義範圍如下: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或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二)戶政事務所提供利害關係人戶籍資料之限制規定: 1.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戶籍資料涉及隱私,調閱前利害關係人需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及利害關係正明文件。
利害關係人:係指與當事人(被申請人)有有下列情形之一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同為公司型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訴訟係屬之兩造當事人。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 戶長與戶口內人口。 其他卻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