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49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 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 婚生子女 由申請人於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48-2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
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並由戶政事戶所主任代立名字
一、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1059)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二、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三、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四、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 逕為登記 當事人之姓氏時: (戶籍法第 49 條) 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
1.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2.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登記。
3. 無依兒童,從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依下列方式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1.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2.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3.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一、無法確認當事人姓氏之出生登記: 1.依據民法相關規定,父母於辦理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之姓氏。 2.在戶籍登記中,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內辦理登記,惟出生登記最遲60日內辦理。 3.於法定期間內仍未辦理出生登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後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 二、逕為登記 1.依據戶籍法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2.婚生子女:由父母於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能約定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 3.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4.無依兒童:無依兒童從監護人姓氏。
本法涉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時確定姓氏之規定,依戶籍法第49條、民法第1059條及民法第1059條之1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無法依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姓氏者
1依民法第1059條第前二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
姓。約定不成或未約定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得
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2依民法第1059條之1前段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3依戶籍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
記;無依兒童者,依監護人之姓為登記。
(二)相關函釋之規定
1書面約定: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時,應以書面約定子
女從父姓或母姓,於出生登記時,檢附父母之約定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上之
姓名之欄位載名子女之姓名並簽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2約定不成:父或母一方行蹤不明、雙方互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均屬於約定不成。為避免影
響新生兒之權利,上述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父姓或母姓。
3抽籤決定:父母依前開之情形,而無法約定子女之姓氏,而約定不成,依民法第1059條
第1項及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由申請人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抽籤決定係不影
響申請人之裁量權之問題,最為安全之方式。由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4重複抽籤:申請人約定不成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父姓或母姓,仍對於姓氏之決定無法定
案,至法定期間申請登記再至戶政事務所重新為一次抽籤,應視為新案看待,得讓申請人
再為抽籤。
5出生登記之遇婚生子女之否認之訴:如出生登記時遇婚生子女之否認之訴未能確定者,仍
應於出生登記至遲60日內為出生登記,於訴訟確定後依民法第1059條之1及戶籍法第
49條第2項之規定再為變更為母姓。
出生登記應依戶籍法之相關規定,國內出生之未滿12歲之子女,由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及撫養人,持出生登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等,於法定期間至遲6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若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經戶政機關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由戶政機關逕為辦理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