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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3429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戶籍法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若無法 依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其姓氏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jkts0206

戶籍法第49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   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  婚生子女  由申請人於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48-2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

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並由戶政事戶所主任代立名字


詳解 提供者:ltj

一、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1059)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二、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三、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四、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 逕為登記 當事人之姓氏時: (戶籍法第 49 條) 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詳解 提供者:哭哭貓
詳解 提供者:Ya Kang

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

1.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2.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登記。

3. 無依兒童,從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依下列方式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1.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2.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3.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詳解 提供者:雪

一、無法確認當事人姓氏之出生登記:   1.依據民法相關規定,父母於辦理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之姓氏。   2.在戶籍登記中,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內辦理登記,惟出生登記最遲60日內辦理。   3.於法定期間內仍未辦理出生登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後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 二、逕為登記   1.依據戶籍法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2.婚生子女:由父母於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能約定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   3.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4.無依兒童:無依兒童從監護人姓氏。

詳解 提供者:114四等地特要上榜!
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詳解 提供者:普考上岸

   本法涉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時確定姓氏之規定,依戶籍法第49條、民法第1059條及民法第1059條之1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無法依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姓氏者

   1依民法第1059條第前二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
    姓。約定不成或未約定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得
    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2依民法第1059條之1前段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3依戶籍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
    記;無依兒童者,依監護人之姓為登記。

(二)相關函釋之規定

   1書面約定: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時,應以書面約定子
    女從父姓或母姓,於出生登記時,檢附父母之約定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上之
    姓名之欄位載名子女之姓名並簽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2約定不成:父或母一方行蹤不明、雙方互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均屬於約定不成。為避免影
   響新生兒之權利,上述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父姓或母姓。

   3抽籤決定:父母依前開之情形,而無法約定子女之姓氏,而約定不成,依民法第1059條
    第1項及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由申請人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抽籤決定係不影
  響申請人之裁量權之問題,最為安全之方式。由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4重複抽籤:申請人約定不成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父姓或母姓,仍對於姓氏之決定無法定
    案,至法定期間申請登記再至戶政事務所重新為一次抽籤,應視為新案看待,得讓申請人
    再為抽籤。

   5出生登記之遇婚生子女之否認之訴:如出生登記時遇婚生子女之否認之訴未能確定者,仍
    應於出生登記至遲60日內為出生登記,於訴訟確定後依民法第1059條之1及戶籍法第
    49條第2項之規定再為變更為母姓。

   出生登記應依戶籍法之相關規定,國內出生之未滿12歲之子女,由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及撫養人,持出生登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等,於法定期間至遲6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若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經戶政機關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由戶政機關逕為辦理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