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債權人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12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甲破產,臺北地院於同年月 20 日裁定宣告甲破產,並為破產法第 64 條規定之處置, 嗣乙於同年 8 月 8 日具狀撤回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臺北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