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扣除支出無餘額,但有 1 張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投資型保單,經其提出更生方案:以 1 個月為 1 期,共分 60 期;並陳明:每期除就月收入提出 1 元外,另就保單價值 60 萬元攤提於 60 期清償,每期清償 1 萬 1 元。該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書面表決而未可決,則法院可否就該更生方案逕行認可?(25 分)
詳解 (共 1 筆)
- 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