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 A 方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獲准。乙 提出舉發,智慧局以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 6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請求項 7 至 10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甲、乙分別就該舉發審定 書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乙仍有不服,各得依何種請求內容,提起 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提起之行政訴訟,得否合併 處理?請附理由詳答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