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委請丁裝潢其所有之 A 屋,丁竊取乙所有之 B 磁磚(價值 5 萬元整) , 鋪貼於 A 屋上非毀損無法分離,且乙因向丙借款 3 萬元而以 B 為丙設定 動產質權。請問乙依法如何向甲請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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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不得向甲請求B磁磚之返還,但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
B磁磚依民法811條已附合於A屋,次按民法815條乙之所有權已消滅,再按民法816條,乙因B所有權消滅之損害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
(二)B磁磚之動產質權已消滅
B磁磚存在之動產質權依民法811條已消滅,丙得依899條1項但書,主張乙得向甲請求不當得利償還請求權有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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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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