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2843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帶著五歲的兒子 A 到公園遊玩,公園內有眾多兒童奔跑嬉戲。甲看到另一年齡相仿的兒童 B,突然以極快的速度朝著 A 衝過去,在 B 即將撞 上 A 之際,雖然甲可以將 A 拉開避免撞擊,卻伸出腳將 B 絆倒,導致 B 身體多處挫傷。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伸出腳絆倒B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一)、構成要件部分,客觀上,甲伸腳絆倒B與B多處挫傷之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可客觀歸責,該當本罪構成要件;於主觀上,甲係出於保護其子女A而伸出腳絆倒B,應認甲對B受傷之結果具有容任心態,至少具有間接故意。
(二)、違法性部分,查本件甲伸腳絆倒B係因避免A遭受B之撞擊,B之撞擊對A而言依照有效防衛說、預備最後階段說、具體危顯說都可視為「現在」之不法侵害,而甲伸腳係為防衛A之權利,A似成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事由。惟正當防衛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當中的適當性及必要性,意即甲應選擇對B傷害最小之有效防衛行為始得稱之正當,依題示甲明明可將A拉開而避免傷害結果產生,其卻選擇伸腳絆倒B,此與必要性原則不符,甲顯有防衛過當之虞。又查B之年齡與A相仿,為無責任能力人,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防衛行為,仍有其社會倫理限制,一般而言,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侵害行為,應採取迴避防衛措施,若無法迴避則採取防護防衛措施,又無法防護者始可採取攻擊性防衛措施等三階段防衛,於此而言,甲並未先採取迴避與防護,而是採取了伸腳絆倒的攻擊性防衛措施,亦應認甲的防衛行為已超出社會倫理限制,屬於刑法第23條後段之防衛過當。
(三)、依上述,甲並無阻卻違法事由,其罪責部分除依刑法第23條後段防衛過當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外,尚無其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