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 A 國派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公餘之暇喜歡在臺北市近郊山丘健行,
某日甲健行時在登山步道遭一低空飛行之遙控空拍機撞傷,其名貴之望
遠鏡亦一併被撞毀,數分鐘後我國人乙(住所在臺灣)跑來致歉,承認
自己之空拍機造成甲之傷害,一番商議後,甲乙達成和解,雙方同意由
乙賠償甲新臺幣 30 萬元。乙匯款到甲在臺灣之帳戶後,發現當日撞傷
甲之空拍機實際上非其所有,而是當日亦在登山步道空拍之丙所有。乙
因此向甲請求返還前述款項,甲不贊同,乙乃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權,於我國臺北地方法院訴請甲返還 30 萬元。請問:我國法院應如何
選用本案件之準據法?(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