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訴第282-1條第277條及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若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2.依實務94台上541之見解及立法理由,一造當事人以證據方法滅失等手段,妨礙他造舉證,顯然違反誠信原則,故法院得審酌妨礙證據重要性及妨礙當事人之態樣,並自由心證認為他造主張為真實。
3.故甲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