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清償買賣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 甲全部勝訴後,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繫屬中,甲、乙於訴訟外成 立和解,乙遂撤回上訴。問:如乙未依照和解協議履行,甲得否以第一審勝訴判決 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如以兩造間已另為和解為理由, 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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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民訴459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強執4
強制執行,依左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之
強執18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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