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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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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關稅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2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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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關稅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2078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關稅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2078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撞到伊,造成其如何之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 80 萬元。訴訟中,二人在某律師事務所訂立和解契約,在契約書中載明乙願意給付 甲 50 萬元,其餘請求拋棄,甲願意於乙給付 50 萬元之時起三日內向法院撤回其系 爭民事事件之起訴等內容。若乙給付該款項後,甲拒不撤回該訴,法院通知出庭, 乙應如何在訴訟上主張,以維護其權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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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36條
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訴訟外和解僅生民法和解效力。
民訴
第262條
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