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答
(一) 依本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揭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特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業已闡明:「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 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制定時間係中華民國81年7月31日,早於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訂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者所規範之對象專指非自由地區、非外國人、非港澳地區居民以外之大陸地區之居民;後者則規範非大陸地區、非港澳地區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
(三) 至於,〈入出國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內容之異同,則可細分為:
1) 時之效力的差異:如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申請居留、定居或永久居留上所需具備之時間、年限會有所不同。
2) 人身自由的差異:兩者對於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於收容及驅逐出國(境)所規範之程序、時效有所不同。
3) 主管機關之差異:依法律條文所見,前者之業務主管機關主要係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外交部等,後者則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