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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78486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之依據何在?其與入出國及移 民法制定時間的先後、規範對象與內容有何異同,試敘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eon

一、擬答

(一)   依本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揭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特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業已闡明:「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   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制定時間係中華民國81731日,早於中華民國88521日訂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者所規範之對象專指非自由地區、非外國人、非港澳地區居民以外之大陸地區之居民;後者則規範非大陸地區、非港澳地區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

(三)   至於,〈入出國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內容之異同,則可細分為:

1)          時之效力的差異:如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申請居留、定居或永久居留上所需具備之時間、年限會有所不同。

2)          人身自由的差異:兩者對於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於收容及驅逐出國()所規範之程序、時效有所不同。

3)          主管機關之差異:依法律條文所見,前者之業務主管機關主要係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外交部等,後者則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