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先,若為本國護照,依我國〈護照條例〉第4條所揭示,所謂護照,指涉的是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其次,若為外國護照,按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3條所規定,係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二) 所謂簽證,依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4條規定,指涉的是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證。又,依同法第7條規定,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有:
1) 外交簽證。
2) 禮遇簽證。
3) 停留簽證。
4) 居留簽證。
(三) 另,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外國人持外國護照申請簽證,應填具簽證申請書表,並檢具有效外國護照及最近六個月內之照片,送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核辦;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