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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78486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述護照及簽證之性質,並就相關規定,敘述面談與簽證之關係。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一) 護照與簽證之性質
1. 護照參照護照條例第4條之用詞定義為,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國籍證明。
2. 簽證種類依其性質區分四種,參酌外國護照條例第七條: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停留簽證、居留簽證。

(二) 面談與簽證之關係
1. 簽證申請前之面談:其目的為確認外國人來台之目的、是否有違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是否核發簽證,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2. 入境時,持有效護照、簽證,於國境線上查驗時,移民官認為有移民法64條之情形,得留置調查
詳解 提供者:Leon

(一)   首先,若為本國護照,依我國〈護照條例〉第4條所揭示,所謂護照,指涉的是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其次,若為外國護照,按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3條所規定,係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二)   所謂簽證,依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4條規定,指涉的是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證。又,依同法第7條規定,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有:

1)          外交簽證。

2)          禮遇簽證。

3)          停留簽證。

4)          居留簽證。

(三)   另,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外國人持外國護照申請簽證,應填具簽證申請書表,並檢具有效外國護照及最近六個月內之照片,送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核辦;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