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我國〈國籍法〉第2條所定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1)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4) 歸化者。
(二) 而依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所定義,所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涉的是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易言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可以分為兩個種類,分別為:
1) 未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民。
2) 取得我國之國籍且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3) 回復我國之國籍且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三) 復見於我國〈國籍法〉第2條之定義,尤其就第1項、第2項以及第4項所推定,若無戶籍國民:
1) 依回復我國國籍推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該人推定為中華民國國民(即所謂血統主義);惟該民眾出生地可能並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由於部分國家取得國籍採納所謂屬地主義(包含本土、船舶及航空器),故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以外出生之本國國民,可能因其所出生之國家採屬地主義而取得該國國籍,復該無戶籍國民於嗣後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回復我國國籍時,自然有產生所謂雙重國籍之可能。
2) 依取得我國國籍推定:依〈國籍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國籍法〉第3條規定之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即所謂取得我國國籍之殊勳歸化)。若該取得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此時已視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同時兼具其母國國籍者,由於特殊禮遇,則不須放棄其原有國籍,自也有產生雙重國籍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