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78486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分析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類型,並試就國籍法分析,無戶籍國民產 生雙重國籍之可能。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eon

(一)   按我國〈國籍法〉第2條所定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1)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4)          歸化者。

(二)   而依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所定義,所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涉的是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易言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可以分為兩個種類,分別為:

1)          未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民。

2)          取得我國之國籍且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3)          回復我國之國籍且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三)   復見於我國〈國籍法〉第2條之定義,尤其就第1項、第2項以及第4項所推定,若無戶籍國民:

1)          依回復我國國籍推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該人推定為中華民國國民(即所謂血統主義);惟該民眾出生地可能並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由於部分國家取得國籍採納所謂屬地主義(包含本土、船舶及航空器),故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以外出生之本國國民,可能因其所出生之國家採屬地主義而取得該國國籍,復該無戶籍國民於嗣後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回復我國國籍時,自然有產生所謂雙重國籍之可能。

2)          依取得我國國籍推定:依〈國籍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國籍法〉第3條規定之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即所謂取得我國國籍之殊勳歸化)。若該取得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此時已視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同時兼具其母國國籍者,由於特殊禮遇,則不須放棄其原有國籍,自也有產生雙重國籍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