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自2003年SARS過後,即著手推動公共衛生師立法工作,惟因其定位、業務範疇、專業排他性及應考資格等問題,始終未能順利於立法院進行審議。本次公衛師法草案歷經多方討論及公聽會後,終於本(109)年4月23日獲行政院審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今109.05.15三讀通過「公共衛生師法」,為台灣公共衛生發展之重要里程碑。
二、執業排他性: 因公共衛生師之業務範疇甚廣,與其他專業人員或有重疊,因此,採有限度排他性,即專業、非專屬之概念,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至於,醫事人員及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依法執行業務、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執行研究計畫、政府機關自行或委託執行業務、軍事機關及所屬機構執行任務等,均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