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之原因,以下分別敘述說明: 1.變更: 依戶籍法(以下稱本法)第21條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登記。例如:姓名變更 2、更正: 依本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登記。 3.撤銷: 依本法第23條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廢止: 依本法第24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應為廢紙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二、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