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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838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根據國籍法規定,我國國民於那些情形下可以喪失國籍?(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siao-Ting Chen
自願取得他國國籍 被外國國籍父或母收為養子女且有意在國外長期生活取得外國國籍
詳解 提供者:ryanxie42

國籍法第11條規定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1.由外國籍父或母、養父、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2.為外國人之配偶

3.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宣告輔助人,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同條第2項規定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12條規定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者,有下列各款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1.男子年滿15翌年1月1日起,為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2.現役軍人

3.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國籍法第13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11條規定,能不喪失國籍

1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

3為民事被告

4受強制執行,尚未終結者

5未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6有滯納租稅或租稅處分罰鍰尚未繳清者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國籍法第11條 不得喪失-第12條 符合喪失條件之例外-第13條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ㄧ、國籍喪失之規定,應符合國籍法第11條之要件: 1. 由外國籍之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隨同至國外生活並取得外國國籍。 2. 為外國國籍人之配偶。 3. 依本國法為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若為宣告輔助之人,須得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隨同喪失。 二、國籍喪失之限制,依第12條規定,有以下情況者,不得喪失國籍: 1. 男子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前尚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僑民,在國內無戶籍且在國外出生者或於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2. 現役軍人。 3.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 三、依第13條規定,即使符合前兩條之要件,有以下情形,仍不可喪生國籍: 1. 為偵查或審判之刑事被告。 2. 經判處有期徒刑之刑宣告,尚未執行者。 3. 為民事被告。 4. 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5. 受破產宣告,未復權者。 6. 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