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述死亡登記,以何人為申請人?如被執行死刑而無人承領者,如何辦理死亡之登 記?又如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查明而無人承領時,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20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一)、死亡登記以何人為申請人: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為一切權利義務、身分關係之消滅,其以1.死方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士地管理人2.經理斂葬人3.同居人4.戶長5.親屬6.配偶為申請人。
(二)如在矯正機關被執行死刑而無人承領者,由矯正機關通知死亡者戶籍所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三)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死亡者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詳解
戶籍法第36-38條。
詳解
死亡登記: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如被執行死刑而無人承領者: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時,經查明而無人承領時: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詳解
(一) 戶長、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人、家屬、房屋所有權人
(二) 由矯正機管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 由警察機管查明後通知其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詳解
36.37.38
詳解
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