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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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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40826
> 申論題
一、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法規之適用」之規定,舉例說明法規適用之原則及 內涵。(30 分)
相關申論題
二、關於立法院對行政命令之審查,中央法規標準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範設計, 具有何種差異性?(30 分)
#126466
三、<案例>甲鄉之自治條例規定:「競選廣告應經合法申請張貼於鄉公所布告欄或指 定之地點。未經合法申請張貼之競選廣告,依其違規張貼之數量及範圍,得處新台 幣 2 千元以上,20 萬元以下之罰鍰。」 某日甲鄉舉辦鄉長選舉,因競爭非常激烈,乙候選人於無鄉公所布告欄且禁止 張貼廣告之鄉有零售市場,違規張貼巨幅之競選廣告,因未經合法申請,被處新台 幣 15 萬元罰鍰。 針對前述案例,請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解析,說明何種自治條例得規定處以罰 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有何種限制?而有罰則規定及其餘規定之自治條例,各應 循何種程序完成立法?(40 分)
#126467
(二)院會議案黨團協商之程序、院會議案無法獲共識之處理與黨團協商之 效力。(25 分)
#559479
(一)黨團協商發動時機與對象、類型與舉行之時間。(25 分)
#559478
(二)何謂授權明確性原則,何以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須遵守此原 則?司法院大法官過去對授權明確性原則,曾做出那些重要的憲法解 釋,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559477
(一)何以立法院在制定和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法律後,行政機關尚須就該 種法律訂定法規命令?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應依何種法定方 式及程序規定進行?(25 分)
#559476
四、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 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 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分析如何運用本判決之要旨,在地方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作 有效之災害預防與搶救。(25 分)
#554877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 條之 3 明定: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 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 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依法 治國原理,本條所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中之「正當理由」 , 其內涵與界限為何?(25 分)
#554876
二、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第 2 項第 1 款明定立法委員係於開會時,始有向行政首長質詢之權,因 此立法委員得行使質詢權之期間,應為立法院開會時,即立法院院會舉 行期間。如係委員會之會議,雖得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 員等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政府人員並應 就立法委員之詢問,為適當說明(釋字第 461 號解釋參照) ,惟立法委員 於此僅享有詢問權,而非質詢權。另質詢權行使之方式,原則上為立法 委員於院會期間,以言詞或書面向行政首長提出質詢內容,受質詢之行 政首長原則上亦應以言詞或書面答復質詢。」試分析本判決中「詢問權」 與「質詢權」之異同。(25 分)
#554875
一、試舉例說明在行政機關內部規則的制定上,運用錯誤的立法技術造成民 眾之權益受行政機關內部規則不正當侵害之情事。(25 分)
#55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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