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而增修之憲法條文
但增修之條文不可違反憲法本身之本質重要性
不可變更國體 權力分立
中華民國89年3月24日大法官解釋第499號解釋該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86年7月21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而增修之憲法條文 但增修之條文不可違反憲法本身之本質重要性 不可變更國體 權力分立
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而增修之憲法條文 但增修之條文不可違反憲法本身之本質重要性 不可變更國體 權力分立
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而增修之憲法條文 但增修之條文不可違反憲法本身之本質重要性 不可變更國體 權力分立
增修機關:第四屆國民大會
增修目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增修程序:憲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4條(修憲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