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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各類組別:憲法#46039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勤務方式包括臨檢,同條第 3 款規定臨檢為:「於 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 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上述臨檢規定應如何執 行,始屬合憲?(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oRA

535解釋文指出「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這邊的「相當理由」,如何解釋恐有疑問,學說上多認為這邊的「相當理由」應指的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也就是警察必須因為一定客觀的事實推測他有可能從事犯罪行為的跡象,例如「蛇行」、「突然加速」…,國外實證研究,「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懷疑有可能為不法行為)要達到31%[1]。

總之,無論如何,不能夠全憑警察個人喜好,毫無理由發動臨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