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解釋文指出「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這邊的「相當理由」,如何解釋恐有疑問,學說上多認為這邊的「相當理由」應指的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也就是警察必須因為一定客觀的事實推測他有可能從事犯罪行為的跡象,例如「蛇行」、「突然加速」…,國外實證研究,「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懷疑有可能為不法行為)要達到31%[1]。
總之,無論如何,不能夠全憑警察個人喜好,毫無理由發動臨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