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逾越。
所謂層級化之法律保留原則乃針對影響人民之權益而有不同之限制,如對於影響重大之權益如生命權僅得由憲法規定,而關於人身限制等規定如犯罪坐牢可交由法律定之,而關於財產權或屬於技術性及細節性等規定可授權由命令定之。
故本案對學生之權益尚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雖不逾越但如有學生因該辦法而有無法畢業之情事時,自得依相關規定提起訴願及後續行政爭訟之權益。
釋字563 解釋理由書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均享有自治權。國家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大學所為之監督,應以法律為之,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俾大學得免受不當之干預,進而發展特色,實現創發知識、作育英才之大學宗旨。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運作亦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及第四五0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