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間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按77,79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除純或法律上利益或依其身份年齡,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所稱法律上利益,指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而非經濟上利益。
次按79契約之意思表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前,效力未定。
所稱意思表示,兼指債權與物權行為。
2經查,甲19歲依13條,為限制行為能力人。ab間之電動遊戲主機之買賣契約,並非依生活所必需,a認為以低價買到遊戲僅屬經濟上利益,a仍需承擔義務,而非法律上利益。故其買賣契約依79在髮代同意前,效力未定。
二b主張無理由
按81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在限制行為能力原因消滅後,所為之承認與法定代理人效力相當。
經查,甲在一星期後,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其對系爭契約所為之拒絕,相當於法定代理人之拒絕,故系爭買賣契約,無效。b不得向a請求給付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