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超速的行為,不成立276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乙不具故意。客觀上,甲超速闖黃燈,a生命法益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而有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闖黃燈易發生車禍,造成傷亡,為客觀可得預見,具有常態關聯性,該結果意在乙製造風險中實現,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乙得否主張24緊急避難?
24條緊急避難之成立,客觀上具緊急為難,避難手段具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主觀上具避難意思。
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二甲故意將車開,成立277第一項傷害罪
主具故意客觀:具因果可歸責
無阻卻違法 成立本罪
三甲看車之行為,不成立277第二項傷害加重罪。
刑法17條,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以行為人對於過失之加重結果,可得預見為限。所稱可得遇見,指依一般經驗可得遇見而言。
主觀上,甲具傷害故意,對該死亡結果不具有故意。
客觀上,死亡結果具條件因果之因果關係。
對乙身體法益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而有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惟在送醫之途中發生車禍,依一般經驗非可得遇見,屬異常之因果歷程,不具有常態關聯性,該死亡結果非在甲製造險中實現,不具有客觀可預見性。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