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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9086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因行車糾紛而故意將車開至 A 所駕駛的車輛前,然後緊急煞車,A 反 應不及追撞後昏迷。甲在事故發生後立即通報警察,為了爭取時間送醫, 甲安排計程車司機乙以計程車將 A 送醫院治療。不料途中因乙急著想救 人,超速搶黃燈發生車禍。A 在車禍中身亡。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 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乙超速的行為,不成立276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乙不具故意。客觀上,甲超速闖黃燈,a生命法益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而有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闖黃燈易發生車禍,造成傷亡,為客觀可得預見,具有常態關聯性,該結果意在乙製造風險中實現,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乙得否主張24緊急避難?
 24條緊急避難之成立,客觀上具緊急為難,避難手段具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主觀上具避難意思。
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二甲故意將車開,成立277第一項傷害罪
主具故意客觀:具因果可歸責
無阻卻違法 成立本罪


三甲看車之行為,不成立277第二項傷害加重罪。
刑法17條,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以行為人對於過失之加重結果,可得預見為限。所稱可得遇見,指依一般經驗可得遇見而言。

主觀上,甲具傷害故意,對該死亡結果不具有故意。
客觀上,死亡結果具條件因果之因果關係。

對乙身體法益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而有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惟在送醫之途中發生車禍,依一般經驗非可得遇見,屬異常之因果歷程,不具有常態關聯性,該死亡結果非在甲製造險中實現,不具有客觀可預見性。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