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下毒之行為,不成立刑法271殺人罪
結果犯。
二乙下毒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殺人未遂
未達既遂,此罪有處罰未遂犯之明文規定。
主觀上具殺人故意,客觀上已達著手。
乙得否主張26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所稱不能發生結果,指絕無機會發生,而非有機率而未發生。
無危險:
具體危險說:
重大無知說:出於重大無知,無危險之行為,不罰。重大無知指錯認了自然的一般因果法則,而非單純錯認事實。
是錯認了地址而非認為在該物內飲能殺人。
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三 甲教唆乙下毒行為,成立刑法271,29殺人未遂犯之教唆犯
29教唆他人使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成立,客觀上,教唆行為。主觀上,教唆故意。
客觀上具教唆行為,主觀上,認知到自己的教唆行為,亦希望乙既遂,具雙重教唆故意。
依共犯之有限附屬性,正犯具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共犯得附麗於正犯。
正犯乙,得附屬。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