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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9086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唆使乙殺 A,乙潛入甲給的地址後,將屋內所有飲用水都置入毒劑, 計畫等獨居之 A 返家後喝水死亡,沒想到甲給錯地址,該屋為空屋無人 居住。數星期後,有一流浪漢 B 探得該屋無人在內的情狀,竟直接破門 入內利用該屋作為遮風避雨的睡覺場所。只是 B 進入屋內後,直覺認為 屋內所有食品和飲用水都不乾淨,因此也不飲用屋內所存放的飲食。又 經過數週後,B 離開該屋,逕自繼續流浪。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 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一)乙下毒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
1.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依主客觀混合理論,行為與犯罪計畫已具密切關聯性,並產生實質危險,已著手於殺人行為而未有人傷亡,應論未遂。
2.無阻卻違法性、減免違法性或罪責事由。
3.惟有疑問在於,乙進入之房子為一空屋,其下毒之行為是否有26條不能未遂之適用?
(1)依具體危險說,從第三人角度觀之,在空屋裡下毒不會產生實質危險,有適用。
(2)惟管見認為應採重大無知說,觀察行為人乙之計畫,其欲於A之房間內下毒並非重大無知,故無從適用。
4.綜上,乙成立本罪。

(二)甲唆使乙殺A之行為成立271、29
1.客觀上,甲有教唆乙殺A之行為,且依限制從屬性,乙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並無阻卻違法性及罪責事由;主觀上,甲有教唆雙重故意,應論教唆犯。
2.無R+S
3.綜上,成立29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乙下毒之行為,不成立刑法271殺人罪
結果犯。
二乙下毒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殺人未遂
未達既遂,此罪有處罰未遂犯之明文規定。
主觀上具殺人故意,客觀上已達著手。
乙得否主張26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所稱不能發生結果,指絕無機會發生,而非有機率而未發生。
無危險:
具體危險說:
重大無知說:出於重大無知,無危險之行為,不罰。重大無知指錯認了自然的一般因果法則,而非單純錯認事實。
是錯認了地址而非認為在該物內飲能殺人。

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三 甲教唆乙下毒行為,成立刑法271,29殺人未遂犯之教唆犯
29教唆他人使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成立,客觀上,教唆行為。主觀上,教唆故意。

客觀上具教唆行為,主觀上,認知到自己的教唆行為,亦希望乙既遂,具雙重教唆故意。

依共犯之有限附屬性,正犯具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共犯得附麗於正犯。
正犯乙,得附屬。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