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得依88條撤銷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1按88條,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表意人得撤銷之。但需表意人無過失為限。
次按91條,錯誤表意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通所指信賴利益為限,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2經查,
二 a得依88條撤銷其契約之意思表示:
88條第二項有關重大動機錯誤,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屬交易上重要者,表意人得撤銷之。
經查,a認為其能夠獲得高額貸款而與b成立買賣契約,惟實際上銀行拒絕貸款,a就當事人之資格,發生重大動機錯誤,其得依88條主張撤銷其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