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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9086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看新聞報導,認為 B 的土地即將有都更計畫,且自忖可以由銀行獲得 高額貸款,遂向 B 出價一坪新臺幣(下同)20 萬元購買,B 同意之。但 在簽約時,兩人不察,不慎將買賣價金記載為一坪 2 萬元,且銀行認為 A 的財務狀況不佳,而拒絕貸款。試問 A、B 如何主張?(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一)A不得主張動機錯誤而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
1.動機錯誤存於表意人心中,無從得知。除非係該物之性質或當事人資格在交易上視為重要者,始屬88II重大動機錯誤,得依88I撤銷。
2.A以B之土地即將都更而為交易行為,乃係一動機錯誤,且該動機並非交易上重要者,是以A無從依88I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B得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錯誤--->誤寫誤算,依88I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B誤寫為2萬元,得撤銷

(三)A無從依91條請求B賠償
1.91條規定,因信其意思表示,在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後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
2.B撤銷意思表示後,A因銀行拒絕貸款而未支付任何費用,是以A並未受有損害,無從請求B賠償。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b得依88條撤銷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1按88條,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表意人得撤銷之。但需表意人無過失為限。
次按91條,錯誤表意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通所指信賴利益為限,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2經查,


二 a得依88條撤銷其契約之意思表示:
88條第二項有關重大動機錯誤,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屬交易上重要者,表意人得撤銷之。
經查,a認為其能夠獲得高額貸款而與b成立買賣契約,惟實際上銀行拒絕貸款,a就當事人之資格,發生重大動機錯誤,其得依88條主張撤銷其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