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之董事,
A 公司並經 B 公司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A 公司指派自然人甲代表其執行 B 公司董
事及董事長職務。B 公司訂於今年 12 月 30 日召開本年度第 10 次董事會,並已依
公司法規定對各董事發出董事會開會通知。然甲於同年 12 月 28 日發生交通事故,
多處粉碎性骨折,預估需住院治療 1 個月,顯然無法出席主持該次董事會。然該次
董事會有一重大投資議案,已有部分董事表達將予杯葛,A 公司之董事表決權之行
使,可能將是決定該議案是否通過之關鍵性一票。請問就該次董事會之主席及 A 公
司之董事表決權行使,有那些可能模式可以採行?並請說明於各該模式之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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