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會成員,除董事長甲外,尚有董事乙、丙、丁、
戊四人。原董事乙、丙向原監察人己舉發:原經營團隊帳目不清導致公司嚴重虧損,
乙及丙並在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辭去董事職務,希望公司董事會改組。A 公司之股
東,於同年 9 月 15 日收到監察人己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通知書,表示 A 公司將於同
年 10 月 1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全體董事與監察人。於該 10 月 1 日之股東臨時會
中,出席股東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60%,選任出新任之董事與監察人。惟原董事
長甲主張:原董事會之任期仍有兩年,公司於仍有其他董事存在之情形,並非不能
執行董事職務,依法監察人並無召開股東臨時會之權利。A 公司董事會亦通知公司股
東,A 公司將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監察人己從未列
席董事會、不了解公司營運狀況,所以其無法判斷是否有召開股東會之必要。解任
董事、監察人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所以此處之解任應屬違法。原董事長甲請求法
院依照公司法第 189 條撤銷該股東會選舉董事與監察人之決議。試問:甲之主張是否
有理由?請詳細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