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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6159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債務人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並於民國 108 年 3 月 1 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乙並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詎丙銀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於系爭更生程序申報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其債權已視為消滅。丙銀行於乙履行更生條件完畢後,仍持原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乙乃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丙銀行對乙之債權不存在。訴訟中雙方不爭執丙銀行確實未於公告期限內向地院申報或補報債權,乙亦不爭執其於更生程序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並未列載丙銀行之系爭債權,丙銀行於更生程序中並未受法院送達。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3 條之立法意旨,說明丙銀行對乙之債權是否已消滅?(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 債務人就前項但書債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96年立法理由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為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明定,則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五十六條之非免責債權等,同意及不同意更生條件之債權人均不得再就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另向債務人請求,爰明定債權人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視為消滅,以符合更生之本質及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清理債務,達重建復甦之旨。又為促使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申報債權,俾於更生程序統一清理債務,以利債務人重建,債權人未於更生程序申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該未申報之債權,亦應視為消滅。惟債權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更生程序申報或補報債權,如亦令其債權視為消滅,未免不公,爰設但書予以除外,明定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以兼顧該債權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