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本息,於取得勝訴確 定判決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就乙在 第三人 A 證券公司之 20 萬股股票為強制執行。請附理由回答:臺北地 院應依動產執行或依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開始強制執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