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債權人甲取得執行名義後,即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 稱臺中地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並定於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上午 9 時 30 分進行第一次拍賣,甲於同年 5 月 5 日收受臺中地院 應將拍賣公告登載新聞紙之通知後,卻未將拍賣公告登載於新聞紙, 臺中地院仍按時進行拍賣程序,由第三人丙以最高價得標。請附理由 回答:臺中地院所進行之拍賣是否有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