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國籍法規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34604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銷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共同事由為何?又註銷 兩證之不同事由為何?試比較其差異。(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boru

(一)註銷外僑居留證及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之事由

1.註銷外僑居留證之事由,依入出國及移民第32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事由,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取得我國國籍。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2.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之事由,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事由之一,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後,每年未在臺灣地區居住超過183日。但因就醫、就學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由,不在此限。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回復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二)其異同之比較 從前開條文可看出註銷兩證之事由大致相同。惟第32條第六款、第七款以及第33條第四款、第七款,並非通用的事由。

1.第32條第六款後方加註了以我國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與第33條第七款之相異點在於,若外國人永久居留與第32條第六款為相同規定,則牴觸第25條第五項兼具我國國籍之外國人不得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故只要兼具我國國籍即應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2.第32條第七款,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效力涵蓋了外僑居留證之效力,故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後,外僑居留證當然失其效力,故註銷之。

3.第33條第四款,外國人永久居留有每年居住日數之限制,而外國人居留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