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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國籍法規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34604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因出生即具有我國國籍者與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二者均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後, 復均想再具有我國國籍,該如何辦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一、 1)出生即具有我國國籍者喪失國籍者,得依國籍法第15條申請回復國籍,且須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同時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及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2)向內政部提出並得到允許。 3)回復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可依國籍法第16條隨同回復。 二、 已歸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者後喪失者,依國籍法第15條第二項不得申請回復國籍,故須重新以歸化方式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詳解 提供者:Janice移民Fight!
一、因出生即具我國國籍者,應辦理回復,取得我國國籍 二、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應辦理再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詳解 提供者:blabla
出生即具我國國籍:國籍法15條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為再歸化,要再依第三條到第六條規定申請 理解有誤煩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