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出生即具有我國國籍者喪失國籍者,得依國籍法第15條申請回復國籍,且須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同時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及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2)向內政部提出並得到允許。
3)回復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可依國籍法第16條隨同回復。
二、
已歸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者後喪失者,依國籍法第15條第二項不得申請回復國籍,故須重新以歸化方式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一、因出生即具我國國籍者,應辦理回復,取得我國國籍
二、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應辦理再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出生即具我國國籍:國籍法15條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為再歸化,要再依第三條到第六條規定申請
理解有誤煩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