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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3152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公務員為何會有禁止兼營商業的要求?如果公務員投資於股市,買賣股票,是否受 此限制?(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法國麵棍
按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條目的規定是希望維持公務人員清廉、行政中立的政治原則。 不過公務人員因屬於國民,具備當然處分私人財產之權利,以私人資產投資股市應無大礙。不圖利特定廠商、動用公款的話應該不會受到題目所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