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8條規定地籍圖重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下列圖冊: 一、段區域調整清冊。 二、合併清冊。 三、重測結果清冊。 四、未登記土地清冊。 前項第三款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 第一項各種清冊應各造三份,經核對有關圖表無誤後,一份存查,二份備公告閱覽及登記用。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誤,除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醫重測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有誤者應更正有關部測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前項地籍圖重測結果有誤經更正者,期以絞汁腹脹費予以退還。 第一項辦理異議複丈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