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至於司法院釋 憲權限之行使則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加以規定。 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得聲請解釋 憲法。上開條文中所稱「確定終局裁判」究何所指?又「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一 詞,其範圍為何?均試從大法官歷來解釋先例中,歸納其答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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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終局裁判係指:最高裁判法院所作出的判決。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的範圍為:最高裁判法院作出判決時,引用的法條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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