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丙為 A 地之共有人,各自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三人共將 A 地出租與丁建築 B 屋,後來乙丙欲出售 A 地,請問此時何人可主張優先購買權?法律依據為何?若 有權利競合應如何解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