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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刑事訴訟法#13302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因涉及販賣毒品遭到偵查,檢察官傳喚乙出庭作證,乙詳述甲如何販 賣之經過。甲遭起訴後,聲請法院傳乙到庭接受詰問,惟乙因另案逃亡 遭通緝,無法順利到庭接受詰問。法院遂提示紀錄乙在偵查中所述之筆 錄,問甲有無辯解,甲稱乙之陳述均屬捏造,不足採信。後法院仍依據 此一筆錄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後,判甲有罪。試問,法院此一判決是否 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本文認為法院判決合法: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揭示傳聞證據禁止原則,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不得作為證據。而159-1條則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外,具證據能力。又「筆錄」係針對個案事實的紀錄,有日後被法院採為證據而偽造之可能,故不為159-4所稱特信性文書。綜上,本案乙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應為傳聞證據,但依159-1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釋字582號揭示,被告之交互詰問權係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重要核心,指被告於審判中應有至少一次全方位面對面與挑戰指正不利證人之適當機會。而本案乙因另案而逃亡遭通緝,無法到庭,法院逕依159-1條規定採乙之筆錄作為證據而審判,似出現傳聞例外與交互詰問間的矛盾。對此,目前學說肯認應採補償平衡法則處理此種狀況,而大法官亦參上述部分法則,作出憲法判決。具體指法院於面對上述狀況時,應依下列4原則操作,以保障被告訴訟權:
1.義務法則:法院仍應盡最大努力促成對質詰問,應為之傳喚、拘提等仍須為之。
2.歸責法則:被告以外之人發生客觀不能到庭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國家。
3.防禦法則:法院應盡最大可能,保障被告次佳之防禦可能性與防禦方法。
4.佐證法則:就該被告無法對質詰問之傳聞例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或主要證據,須有補強證據。
(三)、本案另有疑義者即乙不能到庭是因為另案而逃亡,如此是否可認可歸責國家,本文持否定態度,因逃亡是乙自己的選擇,縱使通緝仍有歸案的選項,故本案符合歸責法則。
(四)、綜上,如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已保障甲之次佳防禦可能,又依題示法院為有罪判決非以該傳聞例外為唯一證據,尚有其他證據補強,故法院之判決應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