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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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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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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7079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7079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住所設於臺北市之公務員甲於某行政機關服務,與同事乙常因細故爭吵,嚴重影響 機關同仁工作情緒,機關首長屢次規勸,不僅無效,甚至變本加厲。機關首長乃將 甲調離至該機關南部辦公室。惟甲之妻子長期患病,必須留在臺北醫院就醫,而兩 名子女年幼,也乏人照料。甲認為此一職務調整行為對其婚姻及家庭生活已造成重 大衝擊,不服該職務調整行為。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