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與初設戶籍登記均屬主登記事項,與人民權利之行使利益之保障息息相關,同時涉及政府對於人口政策與社會各項政策之實施。茲依題意所示,分述說明如下:
(一)出生登記之情形
1. 依戶籍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因此出生登記之要件為:
① 中華民國國民。
②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
③ 年齡在十二歲以下。
2. 出生登記之目的,在保障新生兒權益,有效定期統計出生人數,作為國家人口政策之參考依據。
3. 出生登記,係指在胎兒出生後60日內,由適格之申請人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依法受理完成登記之行為,為身分登記之一種。
(二)初設戶籍登記之情形
1. 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位曾設戶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① 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②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③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④ 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2. 初設戶籍,指針對在台灣未曾設有戶籍者,經核准定居或設籍後,憑准予申報戶籍之定居證或核准補辦戶籍登記表,於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制度。
(一)出生於法律上為權利義務之始期,攸關於人們在法律上權利義務,甚為重要,將此重要法律的事實登載於戶籍法定簿冊上,以資證明及確認其法律關係,依據戶籍法第六條之規定:「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需為出生登記之情形及要件為,分述如下:
1.需為中華民國國民
2.年齡在十二歲以下
3.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
4.無依兒童亦同
若缺一要件者,則依據戶籍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二)依據戶籍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1.、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2.、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3.、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4.、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十二歲未辦理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