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得由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之土地權利 土地權利, 在民國38年12月31日前登記: 1.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的不動產職權 2.具美耕權 3.賃借權 4.其他非依照法定規定的不動產役權 經過登記機關公告3月後,沒有人提出異議時,由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二) 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塗銷 1.民國38年12月31日前登記抵押權 2.民國45年12月31日前登記地上權 (三)塗銷要件 1.抵押權塗銷: 民國38年12月31日抵押權塗銷,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後,無人異議後就塗銷. 公告期間如果有異議,異議處裡準用土地登記規則第9條 因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塗銷登記導致抵押權人有損害,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 2.地上權塗銷: 民國45年12月31日前登記地上權,登記沒有訂定期限者,且權利人住所不詳,行蹤不明,而且土地上沒有土地改良物或工作機具等,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塗銷,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後,沒有人異議.就直接塗銷 地上權人因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塗銷而受損害,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公告期間如有異議處裡時,準用土地登記規則9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