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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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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104年民航人員、104年稅務人員、104年原住民族考原住民族四等_地政#3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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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年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104年民航人員、104年稅務人員、104年原住民族考原住民族四等_地政#31717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年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104年民航人員、104年稅務人員、104年原住民族考原住民族四等_地政#31717
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何謂「代位申請」?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說明得為代位申請之情形為何?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一)代位申請 指土地登記申請人,因怠於 行使申辦登記或履行 或怠於申請登記義務, 影響了利害關係人權力和利益,而由利害關係人位本身或全體義務人 , 代位原申請人項登記機關登記申請. (二)得為代位申請之情形 1.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記載了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怠於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 2.建物滅失時,建物所有權人怠於申請時,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 3.經過法院核准債權人代為債務人申請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