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張三以 A 技術申請新型專利獲准,隨後張三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
於 99 年 12 月 6 日完成新型技術報告,以 B、C、D 等先前技術比對結果,「無法
發現足以否定其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李四認為 A 技術之功效僅為先前已
獲准專利之 E、F 專利之相加,無新功效產生,不符申請新型專利要件,提出舉發。
智慧財產局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以 E、F 之先前技術為依據,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
張三主張智慧財產局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發現 A 技術欠缺專利要件,舉發案不
應作出與技術報告相反之審定,舉發成立之處分違法。請問張三之主張是否有理
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