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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8337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其特徵為何?隨著法治國原則的體現與深化,特別權力關係已遭揚棄。我國現在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試論 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特別權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地位不對等:要求服從或是有隸屬性。
(2)有特別規則規範:不適用一般法律,而是適用專法。
(3)有特別之制裁:例如公務人員的懲戒罰。
(4)不得救濟:基本權遭受侵害時不得救濟,抑或不得循外部管道(司法系統)救濟,僅得依內部程序為之。
(5)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通常也因為當事人有服從的義務,因此服從的範圍漫無邊際,充滿不確定性。
(6)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等涉及基本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
(來源:國立嘉義大學)
釋字第785 號解釋指出,公務員與國 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其作為基 本權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二致,本於憲法第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公務員 與服務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自得依法提 起相對應之訴訟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特別權力關係意指,於特定的公法範圍內,基於特定的公法目的,一方取得支配他方的權力,他方具有服從的義務且無從救濟,如軍隊之於軍人、監獄之於受刑人等,其主要特徵有四:
(一)謹遵服從義務,不得司法救濟
(二)允許於法無據的特別規則,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三)為求公法上目的達成,相對人服不定量之義務,義務範圍不明確
(四)違反規則義務者,對相對人具有懲戒權,且亦不得救濟。
 
二、我國公務員與國家之關係,最早採特別權力關係,然隨法治國原則的深化,司法院大法官藉由數次解釋,逐步放寬瓦解該特別權力關係,如釋字243號解釋允許受依考績法而為免職處分者得提起行政救濟,釋字611號認定考績丙等為重大影響公務員基本權之處分等,一直到釋字785號解釋,認為公務員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受憲法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所保障,至此公務員與國家間的特別權力關係被認為已近乎瓦解,該二者間的關係已實質轉型為釋字395號所稱的「公法上職務關係」。
 
三、所稱「公法上職務關係」之主要特徵有四:
(一)不再以單方面的權力為特色,國家與相對人互負權力義務。
(二)特別規則的存在無可避免,但必須以目的正當為前提,且若涉及公務員重大基本權應受法律保留原則規範。
(三)義務履行與權力享有為對價關係,並非絕對,而施加予公務員之義務必須於法有據且範圍內容須明確。
(四)公務員權利受侵害時,仍受憲法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之保障,其基本權主體身分不因公務人員身分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