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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審計法、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政府採購法)#117247
科目:審計應用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會計法將政府會計組織分為五種。請說明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定 義,並就中央政府之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各列舉一實例。 (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新北市環保局稽查第一分隊的柏恩
二、
(一)、會計法第9條-政府會計組織
1.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2.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3.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
 
會計法第11條-單位會計定義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會計法第13條-附屬單位會計定義
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
 
(二)、舉例來說
 
附屬單位會計,如政府經營之國營事業(附屬旗下組織)會計,及為應施政需要設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為各自獨立之財務、會計個體。依預算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凡政府直接投資經營之國營事業或成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即為所謂之「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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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全國法規資料庫及網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