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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6124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桃園某公司組團,由住所地均在桃園的總經理甲男帶隊、秘書乙女協辦,赴加拿大旅遊。在溫哥華過夜時,甲趁機進入旅社房間性侵乙女得逞, 乙女返臺後以甲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按法定刑屬強制辯護案 件) ,向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明認定甲係犯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按非強制辯護案件) ,檢察官應為如何處分?並說明乙女如對檢察官(含上級檢察署檢察長)之處分不服,如何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