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年息為百分之二十,並應按年 支付利息,但甲支付第一年之利息後即不再付息,乙向甲催討本金和第二 年之利息,甲皆置之不理,乙乃至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判命甲應返還借款 三百萬元並支付利息六十萬元。若甲於言詞辯論時向法院表示承認向乙借 錢及約定利息之事,並願意依原告之聲明全部償還本金及利息,請問:法 院應如何判決?(25 分)